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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《财经法规》知识点:应纳税所得额

编辑:深圳拓业培训学校     编辑时间:2015-03-13    阅览次数:1478
   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班《财经法规》知识点:应纳税所得额
  为了帮助参加2015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,提高备考效果,深圳拓业会计培训校整理了2015深圳会计从业考试《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》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,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,祝大家学习愉快,梦想成真!
 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:
  1.工资、薪金所得
  工资、薪金所得,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  【注意1】个人缴纳的“三险一金”可以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。
  【注意2】加计扣除: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和在外国工作的中国人,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。
  计算公式:
  应纳税额=(每月收入额-3500元或4800元)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  2.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
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,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,扣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  3.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
  4.劳务报酬所得
  (1)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,减除费用800元
  应纳税额=(每次收入-800)×20%;
  (2)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20%
  应纳税额=每次收入额×(1-20%)×20%
  【注意】如果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,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。
  5.稿酬所得——同劳务报酬所得
  (1)计税方法:按次计征
  关于次的规定:
  出版、加印算一次;再版算一次;连载算一次;分次支付合并计税。
  (2)费用扣除标准(同劳务报酬所得)
  6.财产转让所得
  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=(收入总额-财产原值-合理税费)×20%
  7.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
  以每次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(无任何扣除)
  8.捐赠扣除
 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向教育、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、贫困地区的捐赠,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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